|
出處: |
 |
發布時間:2009-11-25 |
 |
點擊:5190次 |
|
|
|
|
|
|
“惠成”調料是一件注冊商標,被“匯成”調料“克隆”后,其商標持有者依法維權一審敗訴。“惠成”經過上訴,終于獲得上級法院的支持,遼寧省高級法院對這起商標侵權上訴案作出“發回重審”的裁決。 沈陽惠成調料有限公司是一家非公企業,于2000年1月14日和2003年1月7日,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“惠成及圖形組合商標”,核準注冊號分別為“1353978”和“2000015”,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30類。 自創業以來,“惠成”牌系列調料已銷往全國幾十個省、市、地區市場,“惠成”品牌獲得了廣泛認知。2002年和2003年,“惠成”調料先后被評為“沈陽市著名商標”和“遼寧省著名商標”。這期間,惠成公司被評為“遼寧省放心食品工程示范企業”?赏蝗辉庥龅那謾鄥s令“惠成”十分煩惱。 2002年12月,一位長期購買“惠成”調料的消費者打來電話詢問:“惠成調料賣得好好的,咋改名了呢?”原來,這位消費者在沈陽某超市發現了一種“匯成”調料,以為是假貨,沒敢買;莩晒玖⒓磁扇饲巴摮姓{查,果然看到“匯成”調料在貨架上擺放著,外包裝與“惠成”非常相似。 經查,“匯成”調料的生產商是長春寬城區匯成食品加工部,其產品兩年前就已銷往長春等地;莩晒菊J為,“匯成”克隆了“惠成”商標及外包裝,給早已打開長春市場的“惠成”調料的銷售及“惠成”商標的聲譽和效益都帶來了影響。于是,在與該廠商聯系未果的情況下,沈陽惠成調料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4日,在沈陽市中級法院起訴,狀告長春匯成食品加工部侵害其注冊商標權。 2003年4月中旬,收到法院傳票的“匯成”老板劉某前來沈陽,與惠成公司談判。“惠成”人驚異地發現,該老板就是幾年前“惠成”調料在長春的代理商;莩晒巨k公室主任孫文書說:“過去我們合作的挺好,這次你專程來能和解最好,我們也不希望打官司。如果你真有誠意和解,就應給我們一個說法。目前,我們已發生律師代理費、訴訟費等相關費用5萬多元。你把想法談一談。”而劉某卻說:“我沒有別的想法。只要求你們給我三四個月時間,我把已經做好的包裝袋用完,不然我的損失也太大了。” “匯成”一毛不拔的態度,令準備息事寧人的惠成公司深感失望。于是決定不再與其談判,而是把依法維權進行到底。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,沈陽惠成調料有限公司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《匯成文字與圖形商標異議書》。2003年11月上旬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復函沈陽惠成公司,正式受理了其“匯成”商標標識近似“惠成”文字與圖形商標的異議申請。 2003年7月,沈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這起商標侵權案,并于8月作出一審判決。 法院認為,經兩商標圖形比對,二者文字讀音相同,但字體字形均不相同,含義不同;雙方均為橢圓形圖形,但構圖方式均不相同,“HC”的表現方式亦不同。被告的商標標識在字形、含義、圖形的結構、圖案及組合均有別于原告的注冊商標,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,不足以造成混淆并導致誤認誤購。被告使用的商標標識沒有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,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判決駁回原告惠成公司的訴訟請求,并承擔10010元訴訟費。 惠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 “惠成”的上訴理由為,一審判決在兩個商標的讀音及構圖的比對與判定上發生了偏差。事實上,兩商標標識有以下相同及相似之處:一是讀音相同,二是標識構圖均為橢圓形,三是標識均有“惠成”與“匯成”字樣,四是標識上均突出了“HC”的縮寫,五是二者均為文字與圖形的組合。而判決以高于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的標準,通過對二者的字體字形及含義的比對,得出“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,不足以造成混淆并導致誤認誤購”的結論,這種比對偏差混淆了《商標法》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商標侵權中的“相同”與“近似”規定。不是以“近似”的標準,而是以“相同”的標準判決的。 再者,一審判決忽視了被侵權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。“惠成”商標是遼寧省及沈陽市著名商標,“惠成”調料獲得過諸多其他榮譽,是受消費者歡迎的“放心食品”。而一審判決沒有予以應有的重視與充分考慮。 “惠成”懇請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的判決,使注冊商標“惠成”依法得到保護。 后遼寧省高級法院對此案作出裁決:“發回重審。”近日,沈陽市中級法院將重新審理此案。
編輯日期:2004-2-12
來源:中國工商報
作者:李金平,韓玉芹
|
|
|
|
|
|